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拟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放生的具体管理办法,对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无疑具有重要正面价值。
需要看到,规范管理野生生物放生,原本在立法上并没有缺位。比如今年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就已经在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等行为,也有明确处理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补充,更大程度上关涉执法环节。尽管可供参考的法律条文不少,但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最主要的执法管理部门,还是林草部门;执法依据的主要法律,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对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的规范管理,立法要扎紧藩篱,但更多恐怕仍然要倚重执法、司法环节。“倚重”并不意味着“从重”,恰恰相反,尽管相关法条中都有处罚条款,但在实际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慎重、精细、克制。
放生行为导致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社会危害,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违法。一方面,这种危害不直接、不可见,危害更多存在于公共领域,且隐蔽性强,责任链条长,破坏后果难以评估。另一方面,很多放生者的动机只是日常民俗影响,对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了解、难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司法实践中,需要就事论事,一案一议。
比如这次梅州的鳄雀鳝事件,其实考虑到当地气候与鳄雀鳝的生物习性,野外逃逸的鳄雀鳝成功存活繁殖形成野外种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盲信一些自媒体对鳄雀鳝危害性过分夸张的表述,而要实事求是。同一种外来物种,在东北放生和在梅州放生,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不能为了加强科普宣传效果就过分夸大特定物种危害性,同样,对放生者的动机,对放生后果严重性的预见性,这些因素也应充分考虑到相关司法实践中去。不“一刀切”,更多利用司法判例的累积斟酌处罚尺度,才能让相关规范管理更接地气,更容易落到实处。(宋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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